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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2019-03-31 16:0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 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三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1. 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未得到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得到政府救助,仍然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 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 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5. 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职工家庭困难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人均支出不大于低保标准。对于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意外致困困难家庭,计算收入时需加上投资性财产和储蓄。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支出费用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在建档范围:

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三章  档案构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及电子档案。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及其引发的支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应与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内容。电子档案是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和精准帮扶信息化平台中的困难职工档案。

    2、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发放表)、预决算报表 (报告)等。

    3、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程序主要有:

1、申报。由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初核。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在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后,单位或社区工会在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具意见并盖章,由本人或基层工会将申请书、申报表、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移交上级工会。

  3、调查。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大企业)工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采集困难职工档案所需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派出调查人员的工会提出审查意见后,将材料上报上一级工会。

4、认定。各市、县级工会严格按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深入职工家庭、基层工会抽查核实。审核完成后,将认定情况逐级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以上工会备案。县级(含)以上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已建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询,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六章  档案退出

第十九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档单位不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对经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要及时向市级或县级工会提出退出申请。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退出以家庭为单位。对已经退出的困难职工纳入脱困库管理,对已经死亡的进行注销。对因各种原因返困的困难职工,可以恢复档案继续给予帮扶。

第二十一条  建档困难职工退出要严把质量关,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对那些不符合本办法建档要求但又确实相对困难的职工,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分层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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